Honda 77 週年 好運一番賞 ! 試乘週週抽 特別賞中獎名單
2025.12.11
●注意事項
1.Honda 好運一番賞活動專案限2025/12/01日起至2026/01/31日來店試乘活動,本活動不適用於營業車、租賃車、政府機關用車及大宗批標購車,且其入主優惠不可與黑翼特仕版入主優惠活動同時併用。
2.入主專屬禮贈品組合【OVO】行動百吋劇院 U9,由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出貨及保固事宜,本商品組合為原廠公司貨,商品保固須附原廠外盒,保固期限、範圍與保固內容依原廠規定。投影機初次使用系統將自動記錄啟用日期,自啟用日起算為期一年保固。贈品內容以實物為準,若有贈品相關維修保固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10:00~12:00時至下午13:30~17:00) 時逕洽 OVO 客服專線(02)7746-7239 或官方 LINE 客服@cyi6655n,Honda Taiwan 不負任何贈品擔保責任。
3.VIVE Eagle AI眼鏡 (不挑色與不挑規格)為原廠公司貨,共抽10副,以獎品內容實物為準,若有相關維修保固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逕洽HTC客服專線: 0809-090-166,Honda Taiwan 不負任何獎品擔保責任。
4.其他未盡事宜,依該獎品與獎品之供應廠商規定為準;Honda Taiwan僅購買與餽贈,且與該獎品或服務之提供廠商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
5.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機會中獎之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1,000 元以上者,於年度結算時必須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申報,中獎者需依兌獎辦法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如獎項金額若達新台幣2,000元以上,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中獎者需提供身份證影本,且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以上稅法規定若中獎者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中獎資格。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6.5 年不限里程延長保固優惠,為既有 3 年新車全車保固外, Honda Taiwan 再追加 2 年無限里程延長保固;「 特別保固事項、保固除外項目及非保固項目之零件」,請以服務手冊及保固服務權益說明約定為準。
7.5年延長保固由Honda Cars經銷商與Honda Taiwan提供,各車型優惠不同且與現金購車優惠係有價差。
8.所有獎品不得折換現金、不可轉賣、不得找零,不可開立發票及收據。
9.Honda Taiwan 不負任何獎品擔保責任,獎項內容及服務品質應參照生產商或服務商提供之標準,中獎者如因本活動獎品或服務發生任何爭議,由該獎項或服務之提供廠商依法承擔責任,概與Honda Taiwan無涉。
10.如遇產品缺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主辦單位得保留更換等值獎品之權利,不另行告知。
11.參加本次抽獎活動者,視為同意 Honda Taiwan 就本活動之各項規定,中獎者必須依照活動領獎辦法領獎。
12.為維護自身權益,試乘抽獎參加者與中獎者須為同一人,試乘參加時請留下有效的手機聯絡電話、地址及真實姓名,參加者亦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但參加活動資格將因程序未完備而喪失。
13.活動參加者請留下有效的手機聯絡電話、地址及真實姓名,如有不實或因資料不全等錯誤情事,致無法核對、通知活動相關訊息或送達獎項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同時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14.於Honda Taiwan 官網公布來店試乘禮之中獎名單後,相關領獎手續事宜,後續將由試乘、入主接待的Honda Cars經銷商人員以電話、email等方式聯繫中獎者,或請中獎者與Honda Cars經銷商專員洽詢。中獎人必須依規定完成兌獎事宜,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中獎資格。中獎者不得要求更換、轉讓或兌換現金,主辦單位將不再遞補亦不另行通知。
15.如發現參加者以人頭帳號、假帳號,或以電腦駭客程式等不正當之手段參與活動,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與或得獎之資格。
16.Honda Taiwan 保留審核及一切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規格配備以實車為準,詳情活動及優惠內容以官方網站公布為準或請洽全國 Honda Cars。
17.參加者參與本活動即視為參加者已瞭解與同意以上之活動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主辦單位、其指定之執行單位或承攬相關業務之第三人,基於辦理本活動、完成領取本活動獎項程序之目的予以蒐集、處理、利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參加者得隨時請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查閱、給予複本、或補正個人資料,亦得隨時洽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停止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參加者之個人資料;參加者同意由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持續蒐集、處理、利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截至參加者主動請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日或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執行業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止,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始終止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8.若因本活動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