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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 試乘全車系 週週抽 iPhone 17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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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活動辦法於活動期間內 (2026/7/01-2026/08/16) 來店試乘Honda全車系任一車款並由營業員完成試乘資料登錄(試乘後購車作為營業車、租賃車使用或為政府機關用車及大宗批標購車者除外),即可享iPhone 17抽獎資格。

活動獎項

來店試乘禮 禮品最高價值 活動資格 禮品組數
iPhone 17 新台幣29,900元 來店試乘並由營業員完成試乘資料登錄即享有抽獎資格,不包含活動辦法中之除外者 每週抽1組共計6組
*iPhone 17為隨機出貨,不挑色、不挑機型與不挑規格

抽獎日程

週數 完成試乘資格期間 抽獎日期 公佈日期
W1 2026/07/01~2026/07/05 2026/07/08 2026/07/10
W2 2026/07/01~2026/07/12 2026/07/15 2026/07/17
W3 2026/07/01~2026/07/19 2026/07/22 2026/07/24
W4 2026/07/01~2026/07/31 2026/08/05 2026/08/07
W5 2026/07/01~2026/08/09 2026/08/11 2026/08/12
W6 2026/07/01~2026/08/16 2026/08/18 2026/08/19
補充說明:每人限得獎一次,不得重複中獎。當週未中獎者可於下週繼續參加抽獎,但當選人資格不得重複。

兌獎方式

得獎名單公佈於Honda Taiwan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頁後,Honda Cars營業人員將以電話、email等方式聯繫中獎者,並提供兌獎辦法(詳細領獎辦法請參閱下方活動細則與條款說明),中獎者需於得獎名單公布次日起算10天內至其來店試乘Honda Cars完成領獎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中獎者依前述規定完成領獎流程後,Honda Taiwan將依照活動獎項供應商出貨日程盡快寄出至各中獎者來店試乘之Honda Cars據點,並由Honda Cars營業人員以電話、email等方式聯繫通知中獎者至其來店試乘之Honda Cars領取獎項。

注意事項

  1. Honda 試乘週週抽活動專案限2026/07/01日起至2026/08/16日來店試乘活動,本活動不適用於營業車、租賃車、政府機關用車及大宗批標購車。若有試乘後購車作為營業車、租賃車使用或為政府機關用車及大宗批標購車者無參加抽獎資格,若中獎則取消中獎資格。
  2. iPhone 17 (不挑色、不挑機型與不挑規格)為原廠公司貨,共抽6台,以獎品內容實物為準,若有獎品相關使用及維修保固問題,請洽原廠服務。其他未盡事宜,依該獎品與獎品之供應廠商規定為準;Honda Taiwan僅購買與餽贈,且與該獎品或服務之供應廠商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
  3.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機會中獎之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1,000 元以上者,於年度結算時必須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申報,中獎者需依兌獎辦法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以上稅法規定若中獎者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中獎資格。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 所有獎品不得折換現金、不可轉賣、不得找零,不可開立發票及收據。
  5. Honda Taiwan 不負任何獎品擔保責任,獎項內容及服務品質應參照生產商或服務商提供之標準,中獎者如因本活動獎品或服務發生任何爭議,由該獎項或服務之提供廠商依法承擔責任,概與Honda Taiwan無涉。
  6. 如遇產品缺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主辦單位得保留更換等值獎品之權利,不另行告知。
  7. 參加本次抽獎活動者,視為同意 Honda Taiwan 就本活動之各項規定,中獎者必須依照活動領獎辦法領獎。
  8. 為維護自身權益,試乘抽獎參加者與中獎者須為同一人,試乘參加時請留下有效的手機聯絡電話、地址及真實姓名,參加者亦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但參加活動資格將因程序未完備而喪失。
  9. 活動參加者請留下有效的手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及真實姓名,如有不實或因資料不全等錯誤情事,致無法核對、通知活動相關訊息或送達獎項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同時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10. 於Honda Taiwan 官網公布來店試乘禮之中獎名單後,相關領獎手續事宜,後續將由試乘、入主接待的Honda Cars經銷商人員以電話、email等方式聯繫提供予中獎者,或請中獎者與Honda Cars經銷商專員洽詢。中獎人必須依規定完成領獎手續,方可領取獎項。
  11. Honda Taiwan 保留審核及一切變更活動內容之權利,規格配備以實車為準,詳情活動及優惠內容以官方網站公布為準或請洽全國 Honda Cars。
  12.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即視為參加者已瞭解與同意以上之活動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主辦單位、其指定之執行單位或承攬相關業務之第三人,基於辦理本活動、完成領取本活動獎項程序之目的予以蒐集、處理、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
  13. 若因本活動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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